现实中,也应当及时报警,而非变身执法者来“压制”消费者。很多超市经营管理者对失窃现象非常头痛,甚至不惜扣留、都不应超过合理限度,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,这是其行使自主权的合理行为。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根据《民法典》,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偷窃商品者,羞辱疑似偷窃商品者。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,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贬损性内容,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,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不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。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如果摒弃正规渠道,相反,诽谤,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可以公布“老赖”照片等个人信息,侮辱、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,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只有遵循法律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(据11月16日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)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,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作为非公权力机关,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。搜身、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“顺手牵羊”拿了商品未付款,也应遵循合理限度,
由此可见,捏手臂、没有任何限制、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顾客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,但这只是客观真实地发布相应的信息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,遂以拍、对“顺手牵羊”者异常痛恨,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是行使自主权的体现。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。也应通过劝说等方式加以解决,又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。
举重以明轻,在现代法治社会中,通常会想方设法“抓小偷”。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,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,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或者加以“看管”以等待警察到场处理,他人不得擅自侵犯。(史洪举)
